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3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蒋明娜、王德盛、王小青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柯君海、陈辉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明娜,王德盛,王小青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民初1033号申请人:蒋明娜,女,196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申请人:王德盛,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申请人:王小青,女,198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原告王进行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柯君海、陈辉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蒋明娜、王德盛、王小青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蒋明娜、王德盛、王小青称,王进行于2017年5月8日去世,王进行的遗产继承人仅有配偶蒋明娜,子女王德盛、王小青三人。申请由蒋明娜、王德盛、王小青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柯君海、陈辉煌主张因王进行在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损失的赔偿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王进行于2017年5月8日去世的事实,有厦门市翔安区内厝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在案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王进行的遗产继承人仅有配偶蒋明娜,子女王德盛、王小青三人的事实,有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美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在案为证,本院予以认定。王进行2017年5月8日去世后,蒋明娜、王德盛、王小青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由蒋明娜、王德盛、王小青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柯君海、陈辉煌主张王进行在交通事故受伤所造成损失的赔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蒋明娜、王德盛、王小青替代王进行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王进行退出诉讼。审 判 员 (蔡嘉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舒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