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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程俊峰与柳先春、王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俊峰,柳先春,王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774号原告:程俊峰,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柳先春,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王蓉(系柳先春之妻),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俊峰诉被告柳先春、王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秦道新审判员  邬幼明审判员  丁华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