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2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程俊峰与柳先春、王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俊峰,柳先春,王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2774号原告:程俊峰,男,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柳先春,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王蓉(系柳先春之妻),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程俊峰诉被告柳先春、王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秦道新审判员 邬幼明审判员 丁华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