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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郝会生、郝连生等与郝希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会生,郝连生,郝希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394号原告:郝会生,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郝连生,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义,汤阴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郝希成,男,193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郝会生、郝连生与被告郝希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郝会生、郝连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会生、郝连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郝会生、郝连生负担。审判员 苏 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海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