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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魏福磊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福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24刑初11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福磊,男,1979年3月14日出生,山东省临朐县人。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被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4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窝藏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7年1月23日由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辩护人郎爱华,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福磊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玉利、董素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福磊及其辩护人郎爱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魏福磊在临朐县、寿光市、昌邑市、蒙阴县、平邑县、沂水县等地,通过在报纸、传媒信息等媒体上刊登广告,谎称自己系银行工作人员或与银行内部人员有关系,能为他人办理贷款,并以办理贷款手续费、预交利息或提成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具体如下:1.2015年12月22日,骗取临朐县城关街道南关村宗某4100元;2.2015年12月24日,骗取临朐县辛寨镇西张龙村姬某1500元;3.2016年9月27日,骗取临朐县冶源镇红光村白荣之1500元;4.2016年10月19日,骗取寿光市古城街道尚家庄村徐荣春600元;5.2015年12月31日,骗取临朐县龙泉小区西扩区曾光生2700元;6.2016年12月7日,骗取临朐县蒋峪镇刘家庄村刘树军1200元;7.2016年12月13日,骗取临朐县龙岗镇董家沟村郭世涛1200元;8.2016年10月19日,骗取昌邑市围子街道四甲村马旭日300元;9.2016年1月,骗取蒙阴县西关社区贾开文1500元;10.2016年1月11日,骗取蒙阴县蒙恬路杨军利2900元;11.2016年1月13日,骗取蒙阴县兴华商场吕兴龙5400元;12.2016年1月21日,骗取蒙阴县殷家洼村李因财1800元;13.2016年4月29日,骗取蒙阴县叠翠小区张立传1800元;14.2016年11月,骗取平邑县资邱乡唐刘村刘修洲1800元;15.2016年11月,骗取蒙阴县东关居委会巩用学1800元;16.2016年12月9日,骗取蒙阴县工业园公彦峰300元;17.2016年4月27日,骗取蒙阴县旧寨乡大上峪村吕光洪1200元;18.2016年6月15日,骗取蒙阴县常路镇石峰峪村薛庆海1800元;19.2016年11月11日,骗取临沂市宋炳宝600元;20.2016年10月29日,骗取蒙阴县蒙阴镇店子村张纪忠300元;21.2016年12月4日,骗取蒙阴县蒙阴街道东儒来村王莹1500元;22.2016年12月13日,骗取蒙阴县老县医院家属院葛强1200元;23.2016年1月,骗取蒙阴县王家林子小区管成存2400元;24.2016年2月2日,骗取沂水县夏蔚镇柳树头村苗秀贞2400元。综上,被告人魏福磊诈骗作案24起,涉案金额41800元。案发后,被告人魏福磊作案所用手机10部、银行卡、电话卡等物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在案。另查明,被告人魏福磊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5月被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4月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窝藏罪,于2011年6月13日被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5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魏福磊对上述事实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清单、鲁中信息报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等,被害人宗某、姬某等24人的陈述,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魏福磊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魏福磊可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福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魏福磊应予刑罚。被告人魏福磊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魏福磊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魏福磊违法所得,应予追缴;被告人魏福磊犯罪所用的财物,应予没收。本院为打击犯罪,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根据被告人魏福磊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福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0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魏福磊违法所得人民币41800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三、扣押于临朐县公安局的作案用手机10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临朐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方勇代理审判员  杨开顺人民陪审员  刘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