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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1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世平、王治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世平,王治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10民终12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世平,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进良,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治敏,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乾,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世平因与被上诉人王治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4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世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进良、被上诉人王治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黄世平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判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是错误的,双方根本就不存在借贷关系,如是民间借贷,则交付方式不清,也不会出具欠条,故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被上诉人王治敏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在一审中已经查明被上诉人在钢材市场开办有公司,本案借款是在公司办公室以现金的方式交付,上诉人出具的欠条也载明欠“现金”,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驳回其上诉请求。王治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2月16日,被告黄世平给原告王治敏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现金壹拾万元正(¥100000.00)黄世平2015.2.16”。2017年1月25日,原告王治敏给被告黄世平出具《收到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现金壹万元(¥10000.00元)2017.元.25号王治敏”。原、被告双方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虽依照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提出抗辩,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故本院仍依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被告抗辩仅剩两三千元未还,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原告仅认可被告偿还1万元,因双方未约定利息,依照法律规定,本案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偿还的1万元应认定为偿还的借款本金。被告作为借款人,应对剩余借款9万元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未及时返还借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判决:1.被告黄世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治敏借款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2016年10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驳回原告王治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黄世平负担2070元,原告王治敏负担23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上诉人黄世平向本院提供了两段双方通话录音,证明被上诉人王治敏按民间借贷关系进行诉讼是错误的,双方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录音中被上诉人王治敏对双方的买卖行为已经认可。被上诉人王治敏质证称,对上述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录音不能证明上诉人黄世平所主张的欠款为钢管款,未显示出双方是货款的业务关系,也没有明确显示出王治敏认可为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一审庭审,双方买卖���管的业务在2014年已经结束,之后没有发生过买卖业务关系,双方是借贷关系。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上诉人黄世平提交的录音不能证实涉案欠款来源于买卖钢材关系,也没有提交算账材料等证据证实录音中提到的“把钢管钱算一算”的内容是指本案争议款项;被上诉人王治敏虽然对上诉人黄世平举证的录音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录音中其承认涉案欠款产生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故对上诉人黄世平所提交录音的证明目的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二审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庭审中,双方对原判认定上诉人黄世平于2015年出具的标的为10万元欠条的真实性并无争议,对上诉人黄世平于2017年向被上诉人王治敏付款1万元的��实也没有争议,双方的分歧在于,上诉人黄世平认为双方不曾产生个人之间的借贷关系,涉案欠条和还款均产生于双方之间至今没有清结的2013年左右钢管买卖业务,但其举证不能相互印证;被上诉人王治敏否认涉案欠款及还款与2014年左右结束的买卖钢管业务有关系,认为涉案款项是在其公司办公室产生的个人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王治敏所持有的欠条作为债权凭证,可以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上诉人黄世平在没有证据证明该欠条所欠款项已经全部偿还的情况下,仅以双方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为由拒不支付未还欠款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上诉人黄世平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黄世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小燕审判员  彭志勇审判员  张 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航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受限,买房置业,旅游度假,坐飞机,高铁,住宾馆,上夜总会、出境等,给与严格查控及限制。3、经商立项不便,在国有土地,林地使用,占有,企业认证,年检,��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等方面,予以限制。4、就业就学受阻,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限制评先受奖,不得评为道德模范,已获得道德模范的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处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一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或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