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821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郭应学与李建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应学,李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821执187号申请执行人:郭应学,男,彝族,住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宁洱县)同心镇锅底塘村。被执行人:李建华,男,汉族,住宁洱县宁洱镇。本院在执行郭应学与李建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李建华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何世平执行员 杨 红执行员 李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