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24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罗某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4民初716号原告:胡某某,个人信息………略。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水华,嘉禾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罗某某,个人信息………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四平,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罗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4月11日将本案转普通程序,2017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原、被告在嘉禾县珠泉镇振兴路139号购买住房各1套,原告所购买的为301号房,被告所购买的为401号房,双方为上下楼房相邻。原、被告于2013年10月入住。之后,原告在广东打工,2014年12月回家发现楼板漏水,经仔细勘查,漏水系从被告楼层渗漏造成,随即原告找被告协商,被告当时答应过了正月十五后帮原告解决,之后,被告又推到清明节,清明节过后,被告又外出广东打工去了,造成漏水问题一直未解决。2015年后原告曾多次找被告要求修复房屋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均以各种借口为由一拖再拖,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被告罗某某辩称,原告的房屋霉变及损失系邻居放水不当所致,另系开发商房屋质量问题所致,对于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开发商及邻居赔偿,本案与原告无关,被告罗某某不是本案的责任主体,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当事人对1、4号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3有异议,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回复意见与本案的事实不符,鉴定中的内容表述不一致,被告对司法鉴定结论及回复意见不予认可。庭审后,原、被告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并未提出重新鉴定的要求,本院认为,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回复意见来源合法、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下半年购买邓水保所开发的商品房各1套,该房位于嘉禾县珠泉镇振兴路139号,原告所购买的为301号房,被告所购买的为401号房,原、被告于2013年10月入住该房。双方于2015年4月办理房产登记手续。之后,原告外出广东打工,原告于2014年农历12月回家发现楼板漏水,造成原告房屋主卧室门、厨房门、房屋顶板、电视背景墙、木地板等财物被损坏,整个房间墙壁、顶板变潮及变黑。在诉讼中,原告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原告301号房屋损失及漏水原因进行鉴定。2016年9月5日,本院司法技术室依法委托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7年3月21日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7)基鉴字第4号湖南正宏司法鉴定中心工程质量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漏水原因:1.三层住房客厅电视背景墙霉变是四楼住房原供水管渗漏所致;2.餐厅漏水是四楼住户供水用水方式造成的;3.其余房间的霉变主要是空气潮湿,通风不良造成的。(二)、漏水造成的损失为9138.19元。原告为此花鉴定费12000元。经本院主持双方调解,由于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对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本案原告的经济损失,系被告造成的,应由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损失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9138.19元,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原告56000元,超出部分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在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的房屋霉变及损失是邻居放水不当所致,另系开发商房屋质量问题所致,对原告的损失应由开发商及邻居赔偿,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相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罗某某赔偿原告胡某某经济损失9138.19元,此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鉴定费12000元共计12600元,由被告罗某某承担1000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2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晓峰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人民陪审员 李物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君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第七章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