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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5民初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晓放与彭北京、陈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放,彭北京,陈芳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5民初627号原告刘晓放,男,1972年12月9日生,汉族,经商,住石城县,被告彭北京,男,1979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告陈芳梅,女,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放与被告彭北京、被告陈芳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彭北京、陈芳梅所有的石房权证琴字第××号房屋,保全金额为人民币60万元。原告提供自己妻子陈小兰所有的赣B×××××牌奔驰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彭北京、陈芳梅所有的位于石城县琴江镇清华大道(景福小区店)的房屋(房产证号:石房权证琴字第××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陈小兰所有的赣B×××××牌奔驰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斐斐审 判 员  黄国君人民陪审员  邓菊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