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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财保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沛县齐力物流有限公司、刘俊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沛县齐力物流有限公司,刘俊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财保155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张建春,男,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住江苏省丰县凤城镇东大支农中路*****号。被申请人:沛县齐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龙固镇徐济路北。法定代表人:张同玲委托代理人:王建,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刘俊柱,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沛县齐力物流有限公司、刘俊柱与张建春、袁吉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7)苏0312财保155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袁吉瑞所有的苏C×××××重型半桂牵引车及苏CS8**挂车辆,保全价值5万元。张建春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反担保,要求解除扣押措施,并提供5万元现金作为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袁吉瑞所有的苏C×××××重型半桂牵引车及苏CS8**挂车辆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金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