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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刑初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蒋修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修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02刑初116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修标,绰号“牛仔”,男,1998年12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侗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碧江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铜碧检公诉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修标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修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蒋修标在铜仁市碧江区火车站附近的锦鹏国际小区门口,将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助力摩托车盗走,并骑回其位于和平乡的家中。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2、2016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蒋修标在碧江区金码头星际网吧上网时发现被害人王某在170号电脑处睡觉,其身边放着一黑白相间的挎包,蒋修标便将挎包盗走,在网吧厕所将包内的2500元人民币二张身份证取出拿走,并将挎包扔进厕所垃圾桶。案发后被盗的二张身份证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3、2016年12月31日5时许,被告人蒋修标在碧江区星际网吧上网时,发现被害人冯某在148号电脑桌睡觉,旁边放着一部正在充电的vivoX6PIusA步步高牌手机,蒋修标便将该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2093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冯某。以上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59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并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蒋修标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蒋修标在铜仁市碧江区星际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王某熟睡,将被害人王某的挎包及挎包里的2500元人民币、郑峰与王某的身份证盗走。案发后,被盗的二张身份证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2、2016年12月3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蒋修标在星际网吧上网时,趁被害人冯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冯某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093元的vivoX6PIusA步步高牌手机盗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的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冯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蒋修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刑事照片,涉案赃物刑事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蒋修标的户籍证明,被害人王某、冯某的陈述,被盗手机购买票据,铜仁市碧江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2017)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被告人蒋修标对作案现场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蒋修标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修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价值人民币45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修标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蒋修标的刑事责任,但公诉机关关于2016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蒋修标在铜仁市碧江区国际锦鹏小区门口将一辆黑色助力摩托车盗走的指控,因仅有被告人蒋修标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证实该起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不充分,故该起指控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蒋修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蒋修标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蒋修标具有坦白情节、被盗身份证及手机已经发还被害人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被害人王某的经济损失,被告人蒋修标应予以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蒋修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8月30日止。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蒋修标退赔被害人王俞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三、作案工具手电筒一把、小折刀一把、梅花起一把、板手一把予以没收。四、未随案移送的公安机关扣押的黑色助力摩托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符 英人民陪审员  张著贵人民陪审员  唐成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罗福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