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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某某县某某厂申请执行庞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县某某厂,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某厂,地址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庞某,男,39岁,汉族,个体,住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