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执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某某县某某厂申请执行庞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县某某厂,庞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6执211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县某某厂,地址某某县某某镇。被执行人庞某,男,39岁,汉族,个体,住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本院在执行上列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荣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