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范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1494号原告杨某,男,197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范某,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范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立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路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