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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叶青章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青章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114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青章,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辩护人赵旭,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青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云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青章及其辩护人赵旭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叶青章在湛江市霞山区建新西路新金乐KTVV03房唱歌并向梁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K粉”,后容留梁某、杨某1、李某在该房间内吸食毒品,期间叶青章离开房间,其他人员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公安人员从该房茶几上提取到毒品“K粉”、查获吸毒工具吸管以及从梁某身上查获吸食剩下的毒品“K粉”、从许某身上缴获叶青章向梁某购买毒品的毒资人民币500元。经公安民警检测,梁某、杨某1、李某的尿液对氯胺酮呈阳性。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房间茶几上提取的毒品“K粉”检见氯胺酮成分。以上事实,被告人叶青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物品清单,证人梁某、杨某1、许某、李某、杨某2、丁某的证言,粤湛公(司)鉴(化)字[2017]02075号理化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湛霞公(刑)勘[2017]311号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被告人叶青章的供述,到案经过及人口信息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叶青章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院认为,被告人叶青章无视国家法律,开房购买毒品氯胺酮并容留多人在该房间内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青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青章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应当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对辩护人请求法庭判处被告人拘役刑罚的量刑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本案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案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叶青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青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