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2财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刘淑青与何秀杰、蒋志兴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淑青,何秀杰,蒋志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45号申请人:刘淑青,女,197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龙,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何秀杰,男,196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蒋志兴,男,年龄、民族及住址不详。申请人刘淑青与被申请人何秀杰、蒋志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淑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海尔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