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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4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梁建云诉董王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云,董王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884号原告:梁建云,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董王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原告梁建云与被告董王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梁建云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的纠纷私下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梁建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秦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