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梁建云诉董王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云,董王星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4民初884号原告:梁建云,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董王星,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原告梁建云与被告董王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梁建云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的纠纷私下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建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梁建云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秦益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