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0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海荣与陈晓威、韩玖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荣,陈晓威,韩玖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杨海荣,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陈晓威,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韩玖山,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执行杨海荣与陈晓威、韩玖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玖山主动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   延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