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杨海荣与陈晓威、韩玖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海荣,陈晓威,韩玖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杨海荣,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陈晓威,住吉林省辽源市。被执行人韩玖山,住吉林省辽源市。本院在执行杨海荣与陈晓威、韩玖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玖山主动全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402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方东审判员 朱春荣审判员 金 延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