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2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胜利支行与谢文尚、莫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胜利支行,谢文尚,莫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2103-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胜利支行,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胜利路90号全幢、储蓄所。负责人:刘海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宗、欧阳敏怡,均系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文尚,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被告:莫琳,女,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胜利支行诉被告谢文尚、莫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胜利支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莫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胜利支行撤回对被告莫琳的起诉。审判员 陈 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XX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