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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6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陈正渭与陈义畅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正渭,陈义畅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6073号原告:陈正渭,男,193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燕、林华,福建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义畅,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青、林葱,北京天驰君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正渭与被告陈义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正渭撤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家挺审 判 员  陈曜辉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仕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