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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广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营市环鑫工贸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东营市环鑫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131号申请执行人广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付玉明,局长。被执行人东营市环鑫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黄天安,副总经理。广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东营市环鑫工贸有限公司安全监督行政处罚一案,广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广)安监管罚[2016]2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东营市环鑫工贸有限公司3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以罚款。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作出(2016)鲁0523行审64号行政裁定书:对广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广)安监管罚[2016]2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饶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东营市环鑫工贸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证,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及其他财产。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广饶县房产管理服务中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行审64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