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402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海慧与刘梅、邹本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慧,刘梅,邹本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259号原告:孙海慧,女,198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梅,女,1970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邹本江,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孔海慧与被告刘梅、邹本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梅、邹本江均离开居住地,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关 洪审 判 员  张宏彬人民陪审员  李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