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孙海慧与刘梅、邹本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慧,刘梅,邹本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259号原告:孙海慧,女,198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梅,女,1970年4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邹本江,男,1971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孔海慧与被告刘梅、邹本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梅、邹本江均离开居住地,无法直接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关 洪审 判 员 张宏彬人民陪审员 李 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