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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灿辉与黄碧玉、黄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灿辉,黄碧玉,黄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125号原告:郑灿辉,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阳(郑灿辉之父),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黄碧玉,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黄朝阳,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郑灿辉与被告黄碧玉、黄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郑灿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灿辉以已与黄碧玉、黄朝阳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灿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郑灿辉负担。审 判 长  陈奕辉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代理审判员  郑锦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