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灿辉与黄碧玉、黄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灿辉,黄碧玉,黄朝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初125号原告:郑灿辉,男,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阳(郑灿辉之父),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黄碧玉,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黄朝阳,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郑灿辉与被告黄碧玉、黄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郑灿辉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灿辉以已与黄碧玉、黄朝阳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灿辉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郑灿辉负担。审 判 长 陈奕辉代理审判员 黄达婧代理审判员 郑锦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少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