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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字第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卓绍明与吴广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绍明,吴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字第687号原告:卓绍明,男,1947年2月7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吴广,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卓绍明与被告吴广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绍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卓绍明负担。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闻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