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铜仁市碧江区令清木竹经营店与勾华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仁市碧江区令清木竹经营店,勾华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338号申请执行人:铜仁市碧江区令清木竹经营店,地址:铜仁市碧江区河西派出所旁边。营业者:曾令清,男,196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茅坡村骂龙溪组。被执行人:勾华飞,男。1988年9月8日,贵州省江口县,住贵州省江口县桃映乡。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令清木竹经营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勾华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权利人提供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1968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被执行人勾华飞履行支付申请人铜仁市碧江区令清木竹经营店剩余货款人民币284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5元,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2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勾华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公安发出协助执行布控函。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没有规避法律、损害国家、集团和他人合法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1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撤回申请执行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裕文审判员 刘玉珍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