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8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周晓乐与包慧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乐,包慧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1557号原告:周晓乐,女,1987年6月18日出生,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郑加飞,乐清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包慧鸿,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住温州市瓯海区。委托代理人:杨先煌,湖北仁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晓乐诉被告包慧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周晓乐与被告包慧鸿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包慧鸿尚欠原告借款6万元,该借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包慧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周晓乐借款6万元及利息损失(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包慧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范亚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一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