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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7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宜兴市华仕塑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南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阿南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华仕塑业有限公司,江苏南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阿南,范振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7511号原告宜兴市华仕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凌霞南路127号,组织机构代码74311515-9。法定代表人薛仕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红俊,宜兴市新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南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南岳路。法定代表人:李阿南。被告:李阿南,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48岁,汉族号码320421196801134718,住宜兴市被告:范振华,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43岁,汉族号码32022319730217587X,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华仕塑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仕公司)与被告江苏南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春公司)、李阿南、范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华仕公司在本院依法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已经收取的诉讼费380元,退还华仕公司190元。审 判 长 ��季仲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人民陪审员 史 留 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翰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