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与萧县国土资源局、萧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萧县国土资源局,萧县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1899号原告: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淮海路西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554595835J(1-1)。负责人:陈鸿,职务经理。被告:萧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淮海东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11341322003196491N。法定代表人:李韧,职务局长。被告:萧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大同街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1322752962659M。法定代表人:武戈,职务县长。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东晨置业有限公司萧县分公司与被告萧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萧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因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吴长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