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4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郭洪柱与黄建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洪柱,黄建国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4144号原告:郭洪柱,男,1952年4月1日生,蒙古族,住前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丛丽华松原市维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建国,男,1959年9月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郭洪柱与被告黄建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郭洪柱诉称:2005年我将我承包的4亩承包地转包给黄建国,黄建国违反协议,现要求���建国返还土地。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解除合同。但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洪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本院退还给郭洪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惠玉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翠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