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孙万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135号申请保全人孙万峰,男,196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曲兴镇后湾村*组。身份证号:4102241966********。担保人张艳玲,女,1965年2月3日生,汉族,住兰考县城关镇铁路北街**号。被保全人焦海丰,男,1995年7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罗王乡孙寨村**组。身份证号:。申请保全人孙万峰与被保全人焦海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孙万峰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焦海丰驾驶的申小马所有的豫B×××××小型轿车在价值40000元内予以扣押。担保人张艳玲以其所有的位于兰考县城区铁路北街18号房产进行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孙万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张艳玲所有的位于兰考县城区铁路北街18号房产(房产证号为兰房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两年。二、对被保全人焦海丰驾驶的申小马所有的豫B×××××小型轿车在价值40000元内予以扣押。扣押的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莉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