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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嘉鹏(大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邵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嘉鹏(大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6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65年8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钟某某,系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嘉鹏(大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某某,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邵某某,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嘉鹏(大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邵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以执行的财产,使本案暂无法执行,故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37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