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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1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弘刚与沈阳东大宏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弘刚,沈阳东大宏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1596号原告张弘刚,男,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无职业,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告沈阳东大宏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祝科街14-5号。法定代表人高国。原告张弘刚与被告沈阳东大宏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弘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弘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弘刚负担。审 判 长  于 棣审 判 员  高 娣人民陪审员  邢宇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