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1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张春英、周立新等与李申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英,周立新,周立功,周立勋,周赛朵,李申申,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1民初911号原告:张春英,女,195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周立新,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原告:周立功,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周立勋,男,197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原告:周赛朵,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以上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进,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申申,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棉麻公司十八里工业园区西一环北侧。法定代表人:吕凤山,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南段西侧。负责人:夏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忠亮,男,1985年5月2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春英、周立新、周立功、周立勋、周赛朵诉被告李申申、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亳州市合瑞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原告张春英、周立新、周立功、周立勋、周赛朵撤回起诉。(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 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雷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