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1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文生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文生,乔兆亮,贾印坤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1599号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马秀东,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本锋,女,生于1970年9月24日,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李文生,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乔兆亮,男,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贾印坤,男,196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章丘农信)与被告李文生、乔兆亮、贾印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丘农信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本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文生、乔兆亮、贾印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丘农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2.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3月20日,被告李文生经被告乔兆亮、贾印坤担保,从我社借款10万元,到期日为2015年3月17日。截止到2017年4月25日,被告李文生共偿还利息14745.08元。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李文生未主动偿还全部借款,担保人乔兆亮、贾印坤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李文生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逾期利息,担保人乔兆亮、贾印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文生、乔兆亮、贾印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予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3月22日,被告李文生、乔兆亮、贾印坤与章丘农信分别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李文生向章丘农信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借款人可在合同约定借款期限、借款金额内随借随还,循环使用;借款的放款、支付、还款、金额、期限、利率、利息计算等具体事项,以相关业务档案、凭证记载为准;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被告乔兆亮、贾印坤自愿为李文生于自2013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0日止(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决算期间),与章丘农信办理的各类业务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最高余额为15万元;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决算期届至之日起两年。合同签订后,章丘农信于2014年3月20日向被告李文生发放贷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9‰,还款期限为2015年3月17日。截止到2017年4月25日,被告李文生共偿还利息14745.08元。借款到期后,李文生未主动偿还全部借款,乔兆亮、贾印坤、侯启学亦未履行担保责任。2017年3月17日,章丘农信诉至本院。本院认为,章丘农信与李文生、乔兆亮、贾印坤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合意,系有效合同,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李文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被告乔兆亮、贾印坤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章丘农信要求被告李文生偿还借款10万元本息,要求被告乔兆亮、贾印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文生、乔兆亮、贾印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权,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文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章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万元。二、被告李文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章丘市农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的应计利息、逾期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5年3月17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5‰的标准计算,已经偿还的利息14745.08元从中兑除)。三、被告乔兆亮、贾印坤对上述款项在1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李文生、乔兆亮、贾印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咸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