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1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江德明与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德明,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1023号原告:江德明,男,汉族,1955年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承晋,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门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8915419D。法定代表人:程建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德明与被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德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江德明负担。审判员 漆恒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