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英利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英利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京西河北粮油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泽县北苑路。法定代表人:王彦刚,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昭,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英利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区桂苑路13号2号楼1303单元。法定代表人:刘海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明,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怀来分公司,原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东方城市广场5号商业楼3层3号,现已注销。原负责人:蒋延鹏,经理。原审被告:京西河北粮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环城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张金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仲国,公司员工。上诉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英利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利公司)、原审被告京西河北粮油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0民初7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昭、张建军,被上诉人英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明,原审被告京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仲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英利公司持贾占群签字的三份清单主张已完成合同内工程1962753.69元,合同外工程45630元,英利公司误工费271380元,深华公司对贾占群签字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提出鉴定申请。本案发还后,应当组织双方就英利公司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确认,如有必要应对贾占群的签字进行鉴定以确定双方地权利义务,依法做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2016)冀0730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石家庄市深华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672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姜 兵审 判 员 梁金前代理审判员 牛 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秀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