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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3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雪春与武峰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春,武峰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3896号原告李雪春,男,197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平山县。被告武峰奇,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66号如意商务大厦00单元0501.负责人阎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东路141号宝翠大厦B座19层。负责人张建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雪春诉被告武峰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雪春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雪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9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李雪春负担。审判员  刘玉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世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