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赵欢乐与刘相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485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广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存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