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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2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赵欢乐与刘相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2民初2485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刘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赵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计xxx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广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存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