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民终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王海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王海清,王剑,徐新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迎宾路与中兴大道交汇处安庆市公路局直属分局一楼。负责人:高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海清,男,汉族,1976年1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剑,男,汉族,1976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新红,男,汉族,1968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王海清、王剑、徐新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17)皖0802民初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33元,减半收取266.5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庆中审判员 殷 平审判员 崔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程 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