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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4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常华与被告江苏仟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常华,江苏仟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4276号原告:陈常华,男,汉族,1952年4月10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大林,江苏宾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仟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古平岗4号。法定代表人:杨绍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集庆门大街272号1幢701-706室。法定代表人:陆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陈常华与被告江苏仟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爱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陈常华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常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常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陈常华负担。审判员  毛锦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