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81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XX生与李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生,李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81执346号申请执行人XX生。被执行人李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生与被执行人李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故对该案终结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3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