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3民初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程某与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牛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723民初861号原告:程某,汉族,个体户,住临泽县,电话:182XX****XX。被告:牛某,汉族,住临泽县。原告程某与被告牛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偿付窗帘款12000元,利息600元,合计126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30日,被告牛某从原告经营的临泽县雅居窗帘店赊购价值12000元的窗帘,被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脱不付。被告牛某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营临泽县雅居窗帘店,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原告赊购了价值12000元的窗帘,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付。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欠条一份予以证实,被告牛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见。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窗帘并出具欠条,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依约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也未约定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某支付原告程某窗帘款12000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牛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如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尹自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