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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3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高成国与刘小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成国,刘小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3764号原告:高成国,男,汉族,1976年8月3日出生,安徽省泗县人,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刘小后,男,汉族,安徽省泗县人,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成国与被告刘小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成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高成国承担。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孟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