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笃森与薛发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笃森,薛发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348号原告:王笃森。被告:薛发强。原告王笃森与被告薛发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笃森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笃森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笃森承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