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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王笃森与薛发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笃森,薛发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1348号原告:王笃森。被告:薛发强。原告王笃森与被告薛发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笃森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笃森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王笃森承担。审判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小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