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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执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海鸽、金献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鸽,金献楷,林雪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4164号申请执行人:黄海鸽,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金献楷,男,1973年4月9日,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林雪秋,女,1974年5月2日,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海鸽与被执行人金献楷、林雪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金献楷名下车牌号为浙C×××××大众牌小型轿车;冻结被执行人金献楷所持有的平阳县联东文具厂50%的股权、平阳县赤金乌鸡养殖专业合作社15%的股权,均未实际扣押。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献楷、林雪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林雪秋、金献楷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海鸽货款333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147.5元,申请执行费4895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 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孔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