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熊立均申请熊德坤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立均,熊德坤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5民特6号申请人:熊立均,男,197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熊德坤,女,193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申请人熊立均申请认定熊德坤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熊立均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因被申请人目前认知功能障碍,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障碍,故申请熊德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熊德坤的监护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被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了鉴定。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7年5月12日出具了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7]精鉴字第3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材料及检查,被鉴定人熊德坤目前诊断为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人力资源部、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街道上麻园岭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出具《亲属关系证明》,证明熊德坤的家庭成员情况:“熊德坤的父母亲均已去世,熊德坤无继父母、养父母。熊德坤只有一次婚史,与其夫罗崇来(2017年1月12日去世)是原配夫妻。罗崇来去世后,熊德坤未再婚。熊德坤与罗崇来共生育子女两人:女儿熊立维,儿子即本案申请人熊立均。除上述子女外,熊德坤无其他子女,无收养子女,无其他需要供养的人”。本院亦通知被申请人家庭成员进行核实,以上证明所述属实。对申请人要求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及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代管,熊立维均未提出异议。故申请人要求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指定熊立均作为被申请人熊德坤的监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申请人熊德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熊立均为被申请人熊德坤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杨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任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