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5执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冯国敏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国敏,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564号申请执行人冯国敏,男,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司焕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国敏与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94500元、执行费581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冻结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轮候冻结)。现查明,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时 晗代理审判员 宁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