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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70宿迁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瑞蚨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迁盛景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瑞蚨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宿迁盛景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瑞蚨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初字第00070号原告:宿迁盛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成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瑞蚨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大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坤,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宿迁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瑞蚨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宿迁盛景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宿迁盛景置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宿迁盛景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72250元,减半收取计286125元,由原告宿迁盛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芳芳审判员  严广亮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丹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