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与德阳市鑫三友物资有限公司、德阳华顺物流有限公司、德阳东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秉贵、淳晓娟、许萍熙、江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德阳市鑫三友物资有限公司,德阳华顺物流有限公司,德阳东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秉贵,淳晓娟,许萍熙,江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保146号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被执行人:德阳市鑫三友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阳华顺物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阳东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秉贵。被执行人:淳晓娟。被执行人:许萍熙。被执行人:江东。申请执行人德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旌阳支行与被执行人德阳市鑫三友物资有限公司、德阳华顺物流有限公司、德阳东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江秉贵、淳晓娟、许萍熙、江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川0603民初3851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2016年9月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停止支付了被执行人德阳市鑫三友物资有限公司名下在重庆(集团)德阳市重型装备股份公司相应的应收款;查封了被执行人淳晓娟名下的房屋1套;查封了被执行人许萍熙名下的房屋1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0603民初3851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金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