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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韩雪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志为,韩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534号申请执行人:胡志为,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韩雪,男,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32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韩雪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雪在银行存款6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尤 宇执行员 陈 军执行员 徐 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琼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