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2执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兆沛与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兆沛,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510号申请执行人朱兆沛,男,1969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执行人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界牌镇工业园区腾飞路28号。法定代表人孟艳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朱兆沛与被执行人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6)苏1323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152800元及利息等。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被执行人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涉及系列执行案件,其银行账户被依法冻结,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等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兆沛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江苏悦华建设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凡明天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