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敏、北海天翔航空油料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敏,北海天翔航空油料储运有限责任公司,陈锦海,徐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74号申请执行人张敏,女,1974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满穗,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轶群,广西海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北海天翔航空油料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地角下寮638号天翔公司油库。法定代表人陈锦海,总经理。被执行人陈锦海,男,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同是被执行人徐学玲的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徐学玲,女,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执行张敏与北海天翔航空油料储运有限责任公司、陈锦海、徐雪玲民间借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月17日经协商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债务340万元,其余债务正在继续履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5民终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春 平审判员 沈���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文 辉 来自: